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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智创源研发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

来源:智创源智能 | 发布日期:2022-01-09 16:27:00

桐柏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南阳市智创源科技有限公司电子产业园研发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环审[2021]23

 

南阳市智创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湖南环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南阳市智创源科技有限公司电子产业园研发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南阳市智创源科技有限公司电子产业园研发生产建设项目位于桐柏县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1号楼,主要建设内容:电子产业园研发生产项目。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运行不得降低项目区及周边环境质量和功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

项目营运期无生产废水排放,主要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桐柏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级标准后排入淮河。

2、废气

焊接烟尘:在表面组装工序采用回流焊将电子元器件固定在点涂后的PCB板上,SMT成品送入DIP车间进行人工插件后的半成品送入无铅双波峰焊焊锡机内进行焊接,回流焊及波峰焊焊材为无铅锡膏、无铅锡丝,在焊接过程中焊材发尘产生焊接烟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经焊接烟尘净化装置处理后车间内排放。经处理后厂界处颗粒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注塑废气、印刷废气:项目注塑废气主要为塑胶注射过程中注塑机加热时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

根据订单需求,部分塑胶成品在入库前需要印刷图案,印刷过程中因油墨及环保溶剂中部分成份挥发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

根据车间内设备布局,项目将注塑废气经收集后与印刷废气两股废气合并,经引风机引至1套“UV光解氧化处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62号)附件1(其他行业)标准要求。

3、噪声

项目营运过程中产生噪声主要来源于注塑机、车床、波峰焊、回流焊、铣床等。在进行减振、消声、隔声处理后,再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四周厂界昼间满足(夜间不生产)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类区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距离项目50m处的淮南新城的昼噪声均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

4、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边角料、残次品、塑胶原料废包装、废钢渣、废焊渣,经收集后外售;废锡膏包装材料,由供应商回收处理;焊接烟尘处理产生的粉尘颗粒及职工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园区环卫部门处理。

危险废物:项目有机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HW49)、废UV灯管(HW49)、印刷工序产生的废油墨罐(HW49)、废润滑油(HW08),在厂区危废暂存间储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项目设置1间危险废物暂存间(13m2),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库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做到“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

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信息,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企业须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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